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Z4257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住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街道**路**村**室。因本次强迫交易,于2016年1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住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街道**路**村**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8月6日被安徽省原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住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街道**路**村**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住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王某某、钱某乙、钱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安徽骋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亚父路工程。被告人王某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等人伙同钱某某(已判决)得知施工路段经过鼓山村委会下王村后,要求承包该路段土方工程,遭到施工方拒绝。后王某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与钱某某共谋以阻拦施工方式承揽工程,并伙同蒋某某(已判决)以辱骂、恐吓手段多次阻碍施工,迫使安徽骋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将亚父路200余万元土方项目转包给钱某某等人,项目施工主要由钱某某负责。钱某某、钱某甲、王某某、钱某乙、钱某丙等人共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2020年6月20日及次日,被告人钱某甲、王某某、钱某乙、钱某丙主动至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甲、王某某、钱某乙均将个人违法所得予以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甲、王某某、钱某乙、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钱某某、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王某某、钱某乙、钱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王某某、钱某乙、钱某丙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王某某、钱某乙、钱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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