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513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镇**村**号,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4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45********,汉族,文盲,退休人员,户籍在**镇**村**号,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8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2020年9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乙,男,194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41********,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镇**村**号,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均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钱某甲驾驶车辆驶离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西门时,因停车缴费事宜同物业人员发生争执,导致车行道堵塞无法正常通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派出所民警顾某某处警途中发现上述警情,遂上前处理并疏通交通。被告人钱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导致车行道继续堵塞。民警顾某某在增援警力到达后,遂依法传唤被告人钱某甲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民警顾某某及增援的其他执法人员分别遭被告人钱某甲及赶至现场的被告人蔡某某、钱某乙采用抓扯、推拉等方式阻碍执法顺利进行。在被告人钱某甲被控制后,被告人蔡某某、钱某乙分别采用趴警车引擎盖,蹲坐警车前部等方式阻碍警车驶离,导致车行道继续堵塞,近百名群众围观。经鉴定,民警顾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5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均因重大作案嫌疑在现场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9月3日,被害民警对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民警顾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顾某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分别采用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的经过。
2.相关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民警的伤势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档案信息、接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民警的身份及案发时在执行公务的事实。
4.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的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三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6.相关谅解书证实,相关被告人得到被害民警谅解的事实。
7.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的多次供述均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均采用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钱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乙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蔡某某、钱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六个月拘役,并建议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钱某乙五个月拘役,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忠玺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被告人蔡某某、钱某乙均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02103****。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及谅解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征询意见函》各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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