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藤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路**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乙,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藤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路**号。2020年1月17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耀森,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2019年1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2019年2月16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陈耀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陈耀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9时许,经证人冯某某联系毒品交易,被告人陈耀森与之谈好毒品交易的价格与数量后,将上述交易信息告知被告人钱某乙,由其转告被告人钱某甲联系交易。21时许,钱某甲联系冯某某后,在本区**镇**村**北路**号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贩卖2包白色晶体(净重0.43克、0.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冯某某将2包毒品上交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经证人朱某某联系毒品交易,被告人钱某乙将交易信息告知被告人钱某甲,并在钱某甲的指示下,约朱某某到本区**镇**村**北路**号楼下进行交易。随后钱某甲将用于交易的1包白色晶体(净重0.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放置于上址楼下小巷内的水表上。钱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将水表处的毒品贩卖给朱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证人冯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钱某甲购买毒品,并与其约定了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地点。随后被告人钱某甲将2包毒品放置于本区**镇**村**北路**号后面马路边的垃圾桶内,在等候冯某某前往该址交易时,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陈耀森到派出所投案,但到案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陈耀森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钱某甲贩卖毒品3次,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钱某乙贩卖毒品2次,被告人陈耀森贩卖毒品1次。被告人钱某甲、陈耀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陈耀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陈耀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耀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陈耀森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耀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星
检察官助理 林泽能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陈耀森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2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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