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甲、钱某乙诈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9********,黎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共谋实施贷款诈骗。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甲购买了作案用手机、电话卡、笔记本电脑、QQ号码等工具,联系好了收取赃款的中间人,并在网上购买了贷款人信息资料,由被告人钱某乙冒充贷款客服人员负责拨打贷款人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若需要则将钱某甲诈骗用的QQ号码发给对方,当对方联系钱某甲后,钱某甲使用电话联系和QQ聊天的方式冒充贷款银行客服,以要求支付贷款保证金、备注错误、超时费、提现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名义让被害人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转款骗取钱财。

    2020年4月30日9 时许,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居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公租房**组团**栋**的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钱某甲分得赃款11000余元,被告人钱某乙分得赃款2000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钱某甲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钱某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通话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QQ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获得赃款系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政蜀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4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