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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危险驾驶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钱某甲酒后驾驶陕AX****小型面包车从寿宁县斜滩镇楼下村文昌里附近开往斜滩镇桥头方向,在途经斜滩镇龙凤老人活动中心路段时将停靠在道路旁边的摩托车刮倒在地,钱某甲随即停车察看。寿宁县公安局斜滩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出警到现场发现钱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3mg/100ml。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对钱某甲进行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所送检的钱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寿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

6. 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坤养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取保候审于寿宁县******号,联系电话1516018****

2. 侦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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