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69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本市**镇**村****号。2012年5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浙DD6*****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从诸暨市***镇***村出发驶往诸暨市**镇**村家里。19时45分许,途经诸暨市**镇***村地方自家门口时,与邻居钱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钱某乙报警并举报钱某甲酒驾。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警情详情及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资料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钱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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