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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市***区*******号。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1时56分,被告人钱某甲驾驶皖G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市**路自**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路2km+800m路段处,被无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牛埠交警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钱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1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王某某、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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