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市***区***村**栋**号。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1时56分,被告人钱某甲驾驶皖G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市**路自**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路2km+800m路段处,被无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牛埠交警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钱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1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王某某、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