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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室。2017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钱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浙EC****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人民中路140号处,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钱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注销登记查询表、行驶证、保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钱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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