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栋**单元**室**村**庄队**号。被告人钱某甲曾因辱骂他人,于2018年10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钱某甲酒后在楼下其母亲王某某的住处,因其女儿钱某丙学习上事情在打钱某丙。后钱某甲的哥哥钱某乙到场两人发生争执,钱某乙用水果刀将钱某甲腰部戳伤。当日23时许,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郭某某、辅警叶某某出警到场进行处置。经询问钱某甲家人了解情况后,叫钱某甲等120车来救治后再处理。钱某甲埋怨警察不去逮钱某乙,并多次骂警察眼瞎,郭某某见钱某甲不服从指令便对其眼部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后在楼道内警察端水为其清洗眼部时,钱某甲用盆去砸郭某某,并搂住郭某某颈部用手往其头面部击打,郭某某受伤挣脱后到120车跟前,钱某乙又去追撵郭某某,并扬言要拿刀将其砍死掉。郭某某被追撵离开后报警支援,该局派员到场将钱某甲带至医院处理伤情,后带至凤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医院诊断,郭某某头面部软组织钝挫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证明、接出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钱某乙、王某某、衡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钱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小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三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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