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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474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钱某甲在瑞安市一带通过手机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接受戴某甲、戴某乙、潘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元左右,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钱某甲在瑞安市**镇**街道**路**号内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5日,被告人钱某甲家属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乙、戴某甲、潘某某、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瑜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甲(1395887****)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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