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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08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赌博,于2006年8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钱某甲在平阳县怀溪镇**农家乐**楼开设赌场,以麻将“台炮”的方式供赌客钱某乙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0余元。2020年6月22日15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博窝点,并在现场将被告人钱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钱某乙、周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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