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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1********,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高中文化,家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原系夫妻,现已离异。2019年7月21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钱某甲至义乌市**街道**府**栋**单元**室拿儿子出生证明,后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被害人李某某离开后,被告人钱某甲将屋内部分物品毁坏,并将放在卧室保险柜内的黄金手镯、项链、戒指、手链、吊坠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075元)以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后又至义乌市**街道**府侧门对面,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越野车四个轮胎(价值人民币1580元)割破,后逃离现场。现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钱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钱某甲主动至义乌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收款收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钱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铃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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