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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诈骗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大道**路**城**幢**号(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钱某甲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钱某甲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展示豪车名表冒充投资成功人士,向他人虚构投资寺庙福位等项目能获高额回报的事实,以此取得他人信任,从彭某某、陈某某、郝某某等6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4494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彭某某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从彭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98250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钱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沈某某投资保证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从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0775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甲隐瞒自己没有帮人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的真相,从牛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3400元。

4.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甲虚构投资寺庙福位获得高额回报、钱被朋友卷走需要借钱打官司的事实,从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0元。

5.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甲虚构投资寺庙福位获得高额回报、钱被朋友卷走需要借钱打官司的事实,从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7000元。

6.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甲虚构投资寺庙福位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从郝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钱某甲被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扭送至宜兴市公安局和桥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人员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沛平 

代理检察员:吕凌捷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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