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甲诈骗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钱某甲伙同裘某某(另案处理),对无房户村民杨某甲、杨某乙谎称钱某甲本人有宅基地可以出让,实际出让的土地为村民金某某、徐某某租赁的厂房,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土地,并非钱某甲本人宅基地。被告人钱某甲、裘某某告知金某某、徐某某以赔付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出让给无房户村民,而以赔付面积每平方米700元的价格卖给无房户杨某甲、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各取得审批土地66.7平方米,折算拆迁赔偿面积均为约200平方米,杨某甲、杨某乙均支付土地出让费给钱某甲14万元,后钱某甲交给

金某某、徐某某各12万元。被告人钱某甲、裘某某二人以此方式骗取杨某甲、杨某乙各2万元,共计4万元,赃款尚未分配,均在钱某甲处。

2018年12月份,为了帮助弟弟钱某甲年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拆迁款65万元,被告人钱某甲伙同邵某某、陈某甲、史某某,介绍钱某甲年与舒某某(上述均另案处理)“假结婚”,从而可以拿到更多拆迁款,拿到钱分赃后便马上办理离婚手续,后钱某甲年与舒某某登记结婚,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拆迁补偿资料,后被**镇拆迁办发现,上述人员均未拿到拆迁补偿款。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钱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破案经过、照片、欠条、建筑工程规定许可证、**镇**区改造二期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拆迁公告、**镇**区改造二期拆迁事宜通知、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

2.证人徐某某、金某某、严某某、陈某乙、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甲以及同案犯裘某某、钱某乙、邵某某、陈某甲、史某某、舒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大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在第二笔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钱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 杨安保

2021年1月19日 

附件: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