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钱某良,绰号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1********,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飞(另处)、兰某分(另处)等三十四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1、2015年年底,吴某飞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村**小组其老房子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飞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兰某分负责记账,被告人钱某良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主要由王某某、杨某甲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吴某飞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城**店三楼开设赌场,由吴某飞、李某伟(另处)共同出资,吴某飞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钱某良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主要由黄某某、雷某某、刘某某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三匹”、“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二、寻衅滋事
1、被害人周某甲在被告人吴某飞开设于**冷饮店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欠下7万余元的赌债。被告人吴某飞组织被告人杨某军(另处)、钱某良等人多次到周某甲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催收赌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周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2013年左右,被害人徐某某先后向谢某荣(另处)借高利贷21.6万元,谢昌荣找到吴某飞,让吴某飞帮其收账。吴某飞组织杨某军、郭洪志等人多次找徐某某催要高利贷,严重干扰了徐某某及其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飞组织杨某军、钱某良找徐某某催要高利贷,杨某军将徐某某叫至新茂酒店大堂内看守,逼迫徐某某还钱,之后,在徐某某写下还款计划书后才离开。
(2)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飞组织杨某军、钱某良等人在**路**路处找徐某某催要高利贷,杨某军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徐某某催债。
3、2014年左右,被害人阳某乙向许某某借款13万元,约定月息10%。之后,阳某乙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许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飞,让吴某飞帮其向阳某乙催要高利贷。被告人吴某飞组织被告人杨某军钱某良等人多次到阳某乙家要债,严重干扰了阳某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飞组织杨某军、钱某良等人到阳某乙家要债,被告人杨某军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暴力踢门等方式催要高利贷。
(2)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吴某飞组织被告人杨某军、钱某良等人到阳某乙家要债,杨某军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暴力踢门等方式催要高利贷。
(3)被告人吴某飞组织被告人杨某军、钱某良等人找阳某乙催要高利贷,阳某乙向朋友李某某借款5000元还给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前科材料、**冷饮店营业执照、**直销店营业执照、租房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阳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饶某东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杨某甲、阳某乙、周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频光盘一百二十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良开设赌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飞组织被告人钱某良向被害人杨某甲、徐某某、阳某乙等人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索要赌债或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八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吴某飞、兰某分、黄天财等二十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周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良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1份。
5.光盘126张。
6.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