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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正红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钱正红,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镇**村**组。2018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正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钱正红在东莞市塘厦镇**社区**号**塑料厂上班期间,窜到男生宿舍进行盗窃。在**塑料厂男生宿舍207房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一台白色华为手机(价值约650元);在**塑料厂男生宿舍304房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银色OPPO R9手机(价值1645元);被害人房某某一台白色VIVO手机(价值约30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银色VIVO Y55手机(价值700元);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VIVO Y623手机(价值325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钱正红在东莞市黄江镇**村**路**号**楼临时出租屋见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暂住的319房未关房门,房内人员熟睡,遂入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的一台蓝色VIVO牌手机(价值约3120元)以及被害人王某乙一台蓝色华为mate4手机(价值196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手机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钱正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正红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正红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正红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钱正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钱正红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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