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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毅、郭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7〕102号

被告单位西安**饮品有限公司,系“**”企业集团系列公司之一,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座**单元**室,注册号610132100******,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街道**村**号,系“**”企业集团(西安**饮品有限公司、西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585280****。

被告人钱毅,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2********,持非洲科摩罗联盟国护照(尚未申请解除中国国籍),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楼**号,系“**”企业集团(西安**饮品有限公司、西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股人。曾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198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又犯诈骗罪于2005年4月14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6日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11月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53********,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系陕西**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西安**饮品有限公司筹建人之一,曾系西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沛县**路**村**号楼**单元**室,西安**饮品有限公司参与经营人、陕西**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30日经我院决定逮捕,2016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毅、郭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钱毅、被告人郭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成立了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由钱毅担任董事长,杨某甲、郭某某担任总经理,开始经营“**”饮品项目,2013年2月,王某某投资150万元参与经营“**”饮品,担任**公司行政负责人。

2013年3月,为解决后续资金问题,三人商议决定购买一个担保公司向社会融资,后杨某甲联系陕西**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由钱毅与纪某某商谈,以**公司10%的股权收购担保公司(股权未实际转让),郭某某担任**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毅系**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协助钱毅管理、控制**担保公司,王某某担任**担保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行政、财务初审核等工作。

2013年3月开始,**担保公司在没有融资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西安市新城区顺城巷东大街1号“庙街”**层,开始以“**”项目为宣传对象、以发传单、业务员介绍等多种形式、以一年期最高年收益率18%的高额回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与投资人签订项目投资(担保)协议书、借款合同等,承诺还款期限,定期支付利息。资金或直接经投资人使用**公司POS机进入**公司银行账户,或由**担保公司财务将现金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每月返还金额由**担保公司财务做好报表,由王某某进行财务初审,报钱毅审批后,**公司通过王某某或郭某某的银行账户返还到**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返还给投资人,吸收资金均用于“**”项目的相关经营活动及**企业经营中。截止2015年10月份,陕西**担保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83,889,939.00元,已返还投资人本金人民币212,461,427.00元,已返还投资人利息为人民币30,713,813.50元,尚有本金人民币71,428,512.00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

2、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登记、工商注册材料、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材料;

3、辨认笔录;

4、陕西**担保公司宣传资料、项目投资(担保)协议书、借款合同;

5、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鉴定聘请书、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

6、证人证言;

7、电话录音;

8、被告人钱毅、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安**饮品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毅、郭某某、王某某作为**担保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建堂

代检察员:唐珊

2017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钱毅现羁押在西安市安康医院、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卷宗29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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