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钱永娟,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号。被告人钱永娟因涉嫌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永娟涉嫌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钱永娟先后4次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曾某某(系钱永娟姨妈)家,在一楼房间木箱内、二楼房间床垫下分别窃得被害人曾某某身份证及其名下南通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共计8张,后陆续持其本人身份证、被害人曾某某身份证及银行存单前往相关银行将上述银行存单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320023元全部取出,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钱永娟来到上述地方,窃得被害人曾某某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存单2张,后前往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忠义支行取出存单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00004.17元。
2.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钱永娟再次来到上述地方,窃得被害人曾某某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存单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3张,后陆续前往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忠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义营业所取出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50014.08元。
3.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钱永娟再次来到上述地方,窃得被害人曾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1张,后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义营业所取出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50004.58元。
4.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钱永娟再次来到上述地方,窃得被害人曾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1张,后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义营业所取出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20000.17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钱永娟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忠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义营业所出具的存单取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永娟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二、伪造金融票证
在实施上述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钱永娟为防止被害人曾某某起疑,通过网络联系他人(身份不明),先后伪造南通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共计7张,面额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并将上述假存单放至被害人曾某某家中。2020年3月2日,被害人季某某(系曾某某丈夫)持其中1张伪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义营业所办理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钱永娟被抓过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害人处扣押上述7张伪造的银行存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假存单;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分公司金融业务部、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出具的存单鉴定证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钱永娟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永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永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永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永娟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永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育
检察官助理:薛利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永娟现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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