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钱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钱江在宾川县**镇鼎鑫酒店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冰毒1包。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钱江在宾川县**镇鼎鑫酒店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冰毒1包。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钱江在宾川县**镇海魅酒店斜对面的路边,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冰毒4包。
2020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钱江在宾川县**镇鼎鑫酒店门口,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冰毒1包。
2020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钱江在宾川县**镇鼎鑫酒店门口,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冰毒3包。
2020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钱江与陈某某在宾川县**镇**路**小区东口“雲古今圜兿”店铺旁被宾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吸毒人员陈某某身上查获冰毒可疑物片剂1包、冰毒可疑物晶体1包;从被告人钱江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700元、鸦片可疑物1包、蓝色华为手机1部。后民警从钱江租住的出租房内搜查出鸦片可疑物1包、现金人民币2440元、白色三星手机1部、冰壶1个,吸管、吸嘴若干。经称量,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可疑物片剂1包净重0.92克,冰毒可疑物晶体1包净重0.89克;从钱江身上查获的鸦片可疑物1包净重0.22克,从钱江出租房内查获的鸦片可疑物1包净重0.14克。经鉴定,从钱江身上及出租房内查获的2包鸦片可疑物中均检出吗啡、蒂巴因、那可汀、可待因、罂粟碱成分,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的2包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江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钱江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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