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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玉新诈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钱玉新,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小区**号。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常明、季艳丽,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玉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东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15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915-2020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钱玉新与被害人邹某某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同年8月6日邹某某发现钱玉新与其交往期间仍与其他女性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因此邹某某与钱玉新分手。2019年12月16日,邹某某向钱玉新索要欠款150000元,钱玉新表示没钱,且自己欲与党某某(另案处理)分手,希望与邹某某复合。邹某某应允后,钱玉新便在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以“复合”为由,骗取邹某某共计525916.1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钱玉新以“复合”为由向邹某某索要回海南的路费5000元。邹某某将自己的一张华夏银行信用卡通过钱某甲寄给钱玉新,钱玉新从该卡中套现50000元。

2.2019年12月24日至25日,钱玉新以带钱某甲游玩为由向邹某某索要6000元。邹某某通过银行向钱玉新转账该笔钱款。

3.2019年12月26日至28日,钱玉新私自使用邹某某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套现13099元。

4.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3日,钱玉新以购买手机、貂皮大衣为由向邹某某要钱,邹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信用卡向钱玉新转账47321元。

5.2020年1月4日至5日,钱玉新以偿还党某某136000元欠款为由要求邹某某为其偿还,因党某某欠邹某某8000元,邹某某便通过微信、银行卡、信用卡向钱玉新转账127854.55元。

6.2020年1月6日,钱玉新与党某某合谋,以钱玉新殴打党某某即将被公安机关抓捕,需要党某某花钱找关系为由向邹某某索要18000元。1月9日,邹某某通过微信向党某某转账5000元,并向党某某表示剩余的钱之后再付。

7.2020年1月7日,钱玉新以偿还党某某欠款19.8万元,如不给党某某该笔欠款,党某某就要报警将其殴打自己的事诉至公安机关为由向邹某某要钱。1月8日,邹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钱玉新转账30000元,同日10时许,钱玉新通过微信向邹某某退还22000元,剩余8000元钱玉新以限额为由未退还给邹某某,而后钱玉新使用邹某某名下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套现47800元。1月9日,邹某某向钱玉新转账140000元,而后钱玉新使用邹某某名下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套现19852.22元。2020年1月8日-9日,钱玉新共骗取邹某某215652.22元,钱玉新收到邹某某的转账后便转给党某某。

8.2020年1月10日,钱玉新以党某某为其“跑关系”花了50000元为由,要求邹某某支付剩余32000元。1月12日,邹某某通过微信向钱玉新转账32500元,钱玉新收款后便通过微信向党某某转账32500元。

9.2020年1月10日至1月21日,钱玉新以治疗牙齿、交物业水电费为由,向邹某某要钱,邹某某便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向钱玉新转账28489.4元。

2020年3月14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钱玉新抓获到案,依法扣押其持有的路虎揽胜运动版汽车1辆、黑色OPPO手机1部、现金2600元人民币、黑色钱包1个、银行卡5张、疑似金项链1条、金饰品手链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钱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钱玉新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11  24

附:

1.被告人钱玉新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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