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玉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钱玉祥先后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南京市栖霞区、杭州市拱墅区等地盗窃作案8起,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258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钱玉祥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烟酒店,采取强行破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钱玉祥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宝龙城市广场**门市,采取强行破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收银抽屉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钱玉祥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宝龙城市广场**门市,采取强行破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735元。
4.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钱玉祥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钱江方洲**门市,采取强行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1万元。
5.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钱玉祥至南京市栖霞区**奶茶店,采取钻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人民币450元。
6.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钱玉祥至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亚东新城商业广场**店内,采取钻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人民币5000元。
7.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钱玉祥至南京市栖霞区**店,窃得店内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钱玉祥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服装店内,采取强行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人民币1700元及衣服等物。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钱玉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玉祥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玉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艳
附:
1.被告人钱玉祥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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