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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玉祥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钱玉祥,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经济开发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号楼**室。被告人钱玉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钱玉祥被释放。被告人钱玉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玉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钱玉祥先后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南京市栖霞区、杭州市拱墅区等地盗窃作案8起,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258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钱玉祥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烟酒店,采取强行破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钱玉祥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宝龙城市广场**门市,采取强行破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收银抽屉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钱玉祥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宝龙城市广场**门市,采取强行破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735元。

4.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钱玉祥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钱江方洲**门市,采取强行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1万元。

5.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钱玉祥至南京市栖霞区**奶茶店,采取钻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人民币450元。

6.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钱玉祥至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亚东新城商业广场**店内,采取钻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人民币5000元。

7.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钱玉祥至南京市栖霞区**店,窃得店内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钱玉祥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服装店内,采取强行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人民币1700元及衣服等物。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钱玉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玉祥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玉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艳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钱玉祥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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