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钱程,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被告人钱程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4月16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6月20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钱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程,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程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钱程到张家港市杨舍镇大菜巷新村等小区,先后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共计作案9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54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钱程到张家港市**镇**新村,采用攀爬燃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幢**室被害人郭某某家中,欲盗窃时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2.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钱程到张家港市**镇**苑,采用攀爬燃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幢**室被害人许某甲家中,窃得袜子3双、精华1瓶、洗面奶1支、口红3支等物。经鉴定,被窃袜子合计价值人民币10.5元。
3.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钱程到张家港市**镇**苑,采用攀爬燃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幢**室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窃得“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中华”(软)香烟2包、“中华”(中支)香烟9支以及现金人民币2350元。经鉴定,上述被窃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698.5元。案发后,被告人钱程退出窃得的“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赃款人民币1400元,已发还被害人曹某某。
4.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钱程到张家港市**镇**苑,采用攀爬燃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幢**室被害人袁某某家中,窃得“宝马”汽车钥匙1把,后到该小区地下车库**号车位使用该钥匙打开被害人袁某某停放的“宝马”汽车,从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宝马车钥匙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钱程退出赃款人民币2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袁某某。
5.2020年3月27或28日凌晨,被告人钱程到张家港市**镇**小区,采用攀爬燃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幢**室被害人许某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6.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钱程到张家港市**镇**小区,采用攀爬燃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幢**室被害人陈某甲家中,窃得“中华”(软)香烟1包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060元。
7.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钱程到张家港市**镇城**苑,采用攀爬燃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幢**室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970元。随后,被告人钱程顺着燃气管道又进入该幢**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欲盗窃时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8.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钱程到张家港市**镇**苑,采用攀爬燃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幢**室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660元。
被告人钱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钱程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现金等(照片);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许某甲、曹某某、袁某某、许某乙、陈某甲、彭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钱程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程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程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钱程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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