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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继全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钱继全,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9********,满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继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 月间,被告人钱继全利用“新冠”疫情期间口罩、测温枪等防疫物资短缺之机,使用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口罩图片、测温枪图片、厂家生产资质等相关资料,通过微信发布其具有口罩、测温枪等防疫物资货源的虚假信息,先后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张某某、于某某、高某乙等人人民币189万余元,并将所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后在被害人追索下分别向四被害人共退回人民币91万余元。

被告人钱继全于2020年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钱继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于某某、高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继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继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继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继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继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109

附件:

1.被告人钱继全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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