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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辉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钱辉,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3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绑架罪于2008年7月7日被深圳市**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钱辉与钱某甲(已判决)在隆回县**镇**夜宵店吃夜宵时,钱辉与邻座的被害人曾某某、刘某丁因座椅推移发生口角。钱梁立即打电话纠集谢某某前来帮忙,谢某某赶到现场后,钱辉、谢某某等人持啤酒瓶、匕首对曾某某、刘某丁实施殴打,直到110出警人员赶到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同案人谢某某、钱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唐某某、陈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丁、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辉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辉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钱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钱辉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的名单:谢某某、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唐某某、陈某某、刘某丙。

4.被害人:刘某丁、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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