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钱辰,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天津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员工,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案处理)系天津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天津*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初,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时任*丙公司人事主管的被告人钱辰,并与钱辰商议合作在*丙公司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以此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领大学生见习补贴款(以下简称见习补贴),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在其后的合作过程中,在未实际开展见习活动的情况下,王某某指使其公司员工李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伪造就业见习协议、见习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考勤表等材料,组织大学生到*丙公司应付红桥区人社局的例行检查,钱辰在明知未实际招用见习人员和开展见习工作的情况下,仍按照王某某的要求,配合应付人社局的例行检查,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支付大学生生活费的银行交易凭证,从而骗取**区人社局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向*丙公司拨付见习补贴共计人民币794535元,补贴款到账后双方按约定将该款项私分。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钱辰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钱辰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丙公司已退赔全部涉案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的照片。
2、服务合同、大学生见习基地政策操作说明、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见习补贴申请表、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表、天津市关于就业见习管理的相关文件、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公司注册登记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车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钱辰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骗取国家大学生见习补贴款,仍与王某某配合,实施骗取国家大学生补贴款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钱辰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钱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铁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钱辰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9册、补充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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