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钱铁良,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因犯抢劫罪,1999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3月24日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铁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钱铁良虚构油茶种植项目,谎称自己以前搞过油茶种植项目能赚钱,便邀易某甲、易某乙二人合伙经营油茶种植项目,并以项目需要外出考察、疏通关系需要经费为由,骗取易某甲30000元、易某乙32000元,共计人民币62000元,被其挥霍。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钱铁良持一份伪造政府及主管部门公章的申请报告欲再次骗取易某甲、易某乙两人钱财时被两人识破并报警。被告人钱铁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申请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易某丙、易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甲、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钱铁良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铁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铁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钱铁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钱铁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钱铁良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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