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铁某,男,拉祜族,文盲,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8011969********,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12月8日,在退侦期间,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至12月8日对被告人铁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铁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至西行驶,9时30分许,行驶至西双版纳州医药公司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铁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4.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2.被告人铁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聘请书、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指认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铁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8792****;保证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592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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