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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铁某某、冯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湟源县******小区**号楼**单元**20093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7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28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院批准湟源县公安局逮捕。

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现住湟源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湟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湟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3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分别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铁某某、冯某某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在湟源县大华镇拉卓奈村村委会附近一彩钢房及申中乡立达村农户家开设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且抽头渔利,铁某某负责组织、管理赌场和提供赌资,冯某某负责高利放贷、苏某某负责记账、抽头。该赌场累计开设十余天,抽头渔利30000余元。参赌人员有张某某、何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铁某某、冯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博场所,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湟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者莉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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