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回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5301291989********,户籍地:云南省寻甸县,现住址:寻甸县**镇**村委**街村**号。2006年08月0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1年4月1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5月20日释放;2017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下午,被告人铁某某在**镇**村委会李某甲经营的“伊香园”餐馆吃饭期间饮酒,饮酒后与李某甲发生争执,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报警,在民警未到达现场时,被告人铁某某驾驶自己的“东风”两轮无牌摩托车(车架号:LXDXCAL03D94*****,发动机号:201*****)沿着213国道往甸头村委会小街方向行驶,22时许,民警在213国道3182KM+200M处发现被告人铁某某,发现时铁某某由于严重醉酒,便将摩托车停放在路中,自己睡倒在摩托车旁。民警在盘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铁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其结果为252.5mg/100ml(乙醇/血),后民警将被告人铁某某带至寻甸县功山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两管,每管约5ml,并妥善封存送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铁某某的血样进行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61.4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查获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抽取血样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处拘役,并处罚金。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荣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703****。
2、侦查卷宗一册,电子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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