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回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5********,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通市鲁甸县**镇**社区**东路**号。铁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时,被告人铁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昭阳区**街上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号门口处倒车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提取铁某某血样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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