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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铁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29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区。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2时许,铁某某在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图某某家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酒后开车与海某某一起去洞胡拉嘎查接丈母娘,之后载着二人驾驶起亚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苏木**嘎查附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粮库东侧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10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铁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9.6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海某某、凤某某(铁某某保证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248号);

5. 视听资料:审讯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铁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铁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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