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5********,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铁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号******创建一个群名为(*emoji表情)金鼎(*emoji表情)的微信群,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及兑付赌客赌资,后通过赌场返点从中获利,经鉴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5.23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铁某某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天赢司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微信群,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助理检察官:翁娅丽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铁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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