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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铁某某开设赌场罪)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5********,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铁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号******创建一个群名为(*emoji表情)金鼎(*emoji表情)的微信群,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及兑付赌客赌资,后通过赌场返点从中获利,经鉴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5.23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铁某某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天赢司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微信群,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助理检察官:翁娅丽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铁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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