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2********,汉族,初中毕业,安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监事、内黄县**食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8年1月23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19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被告人铁某某在任内黄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租赁了位于内黄县城**路***号内黄县第**制药厂的厂房,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糖稀、奶油代替鲜奶油、鲜鸡蛋、白砂糖、精面粉、色拉油,以商丘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生产生日小蛋糕、快乐杯等蛋糕制品,分装食品果味吸管糖(糖果制品)CC棒,销往郑州市二七区**世贸商城、石家庄**食品城、西安市、山东等地,2017年9月21日被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查,自2017年8月12日至9月20日,内黄县**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生日小蛋糕、快乐杯等蛋糕制品309150元、分装果味吸管糖(糖果制品)CC棒110960元,销售生日小蛋糕、快乐杯等蛋糕制品222824元、果味吸管糖(糖果制品)CC棒44304元。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样品生日小蛋糕、快乐杯等蛋糕制品及果味吸管糖(糖果制品)CC棒均为不合格新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铁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铁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总价值2671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申俊红
检察员:申淑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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