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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铁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28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323199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查**号。被告人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铁某某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覃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8月,经事先合谋,为实施诈骗犯罪,在内蒙古通辽市**区设立内蒙古**网络游戏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募员工冒充女性角色搭识陌生男性被害人,以处男女朋友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游戏中结婚需要充值、送礼表真心需要充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李某甲、覃某某给公司员工分配固定的机位、链接和账号等用于统计业绩,规定每天最低业务标准,并与公司员工按照固定比例分配赃款。公司下设组长、业务员职位,其中组长除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以外,还负责管理、监督组内业务员实施诈骗。

2019年7月,李某甲以微战公司之名,承接江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三**书》游戏推广,推广费为游戏玩家充值金额的83%。后该公司员工采用上述手段,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20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59万余元。

被告人铁某某于2019年6月加入该诈骗团伙并担任业务员。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铁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等多人在游戏中充值,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000余元。

案发后,李某甲、覃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游戏充值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搜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查**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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