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91********,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街**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铁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的陈某某(男,30岁),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被告人铁某某在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间,谎称来北京居住就业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2万余元。
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铁某某在乌鲁木齐市被民警查获。2019年10月15日,铁某某返还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书证、物证: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撤案申请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通话录音等;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已全额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附:
1.被告人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社会调查函》壹份;
6.《工作说明》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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