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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铁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6********,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铁某某决定逮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执行逮捕,并于2020年6月19日送勐海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铁某某到当地人称“那连”的自家橡胶地中猎捕一只鹦鹉拿回家中饲养,2019年6月29日被查获。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的灰头鹦鹉,灰头鹦鹉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为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鹦鹉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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