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铁梅,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铁梅020年10月3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梅、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蒋某某购买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蒋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毒资后,联系被告人铁梅购买了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张某某的家中交付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疑似毒品一袋。经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186克。经鉴定,从疑似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协助民警在铁梅的住处将其抓获,民警从铁梅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5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半颗。经称重,查获的5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0.419克、0.238克、0.275克、0.175克、0.077克;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67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称量、取样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梅、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37克,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86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铁梅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的,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铁梅、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铁梅、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慧丽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铁梅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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