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银广楠,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乡**集体户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国文,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岗,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镇**村**村民小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广楠、陈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银广楠、陈岗与曹某甲、黄某某、刘某某、“嘉仔”、“黄毛”、“红毛”、“大个子”、“小个子”(后八人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七辆摩托车去到本市**镇**广场附近玩,期间“大个子”和“黄毛”的两辆摩托车被警察查扣。后银广楠、陈岗等十人驾驶五辆摩托车去到**镇**酒店旁的加油站加油,期间“大个子”和“黄毛”提出想去抢两辆摩托车,银广楠、陈岗等人同意。银广楠、陈岗等人看到被害人陈某某与蒙某某、劳某某三人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价值270元)途径此处,遂立即驾驶摩托车从后追赶,当陈某某三人去到**镇**加油站后面对出路段停车时, 银广楠、陈岗、“大个子”、“小个子”、“黄毛”、“红毛”等人追上陈某某三人并下车将三人围住,银广楠等人叫陈某某三人蹲下,要求陈某某三人交出摩托车钥匙,因陈某某三人不肯,银广楠等人从摩托车上拿出钢管威胁陈某某三人,随后又对陈某某三人拳打脚踢,最后蒙某某将车钥匙交给了陈岗,陈岗便将车钥匙交给了“黄毛”。得手后,银广楠等人驾驶六辆摩托车一起逃离现场。同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抓获陈岗、银广楠、曹某乙、黄某某、刘某某等人,从曹某乙处起回被抢的摩托车一辆,从黄某某和银广楠处缴获摩托车两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银广楠、陈岗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广楠、陈岗无视国法,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3月18日
附:
1.银广楠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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