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45分许,某某甲驾驶蒙A*****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镇**街人民医院门前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某某甲抽取静脉血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某某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查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
(7)人车合一照片;
(8)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卓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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