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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银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号,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银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鄂尔多斯西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武某某驾驶的蒙A*****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检验,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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