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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银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栋**单元**房。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4日经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银某某骑电动车去做事,在经过桂林市临桂区**村***山底时,看到路边一栋自建房大门敞开,后将电动车停在路边,走路返回至该自建房处,趁失主秦某某不在,随后立即走进该自建房客厅内,从该自建房客厅内的一张玻璃圆桌上正在充电的两部手机装进自己的上衣口袋内,随后迅速逃离现场,并于第二日将盗窃的两部手机带至桂林市**站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 A57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二、被害人陈述、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四、现场勘查笔录,五、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明洪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银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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