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银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20******日出生(户籍出生日期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2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银某某到新乡市平原新区雍锦王府工地西门东边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台汇牌白色两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6月18日16时30分许银某某骑着该车在平原新区太行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损坏的电车推到原阳县**镇***村小二修车店维修,案发后,2020年6月19日晚上,民警在小二修车店将该车追回并于2020年8月6日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车价值1423元。

2.2020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银某某到新乡市平原新区**电缆厂门口,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此路边人行道上的一辆五羊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到新乡市平原新区建业*****工地一卖饭摊门口。2020年6月19日下午,民警通过视频查找到该被盗车辆,并于2020年8月6日发还被害人闫某某。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车价值4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银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银某某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丽娟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阳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