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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原阳县**乡**庄**排**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1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26日)。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2月24日、2020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银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室成立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其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购销合同、出库单、发票确认单、物流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构造交易假象,以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江西**电子有限公司等下游客户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并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证符合存在资金回流闭环,虚假发货,下游受票方已认证抵扣特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票面金额6679513.07元,税额1068721.93元(其中,江西**电子有限公司认证抵扣金额4440176.82元,税额710428.18元;江西舟**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认证抵扣金额2073405.22元,税额331744.78元;江西**源电子有限公司认证抵扣金额165931.03元,税额26548.97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银某某在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清单、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电子有限公司、江西**源电子有限公司、江西**通信电子有限公司等下游客户的商品供货合同书、出库清单、货物验收确认单、发票签收单、货款支付电子回单、物流货运单;

(3)郑州**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发货记录及情况说明;

(4)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调取的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资料、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2月27日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及复印件;

(5)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凭证及对公账户交易明细、银某某、李某朋、卢某某、马某倩、邓某某、汪某某、王某峰、马某改、马某浩、银某旺、刘某静、王某平、李某婵、陈某强、陈某斌、韩某某、范某江、张某某、周某某、刘某祥、胡某某、陈某利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重庆市**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6)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移交文件、税务稽查报告、协查函;

(7)上饶市税务局稽查局回复的江西**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江西**源电子有限公司、江西**电子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税务资料、注销证明、认证抵扣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

(8)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9)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部云端系统截图;

(10)前科查询;

(11)户籍证明;

2.证人银某旺、李某朋、李某召、芦某某、刘某杰、刘某明证言;

3.被告人银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五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卫华

检察官助理:武  冬               

                                二○二○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银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3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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