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爱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6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5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孙某某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张某某遂联系被告人银某某,银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同日19时许,银某某将毒品藏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楼下工商银行门前的白色雪佛莱牌轿车(黑C****9)车下,并告知张某某取毒品地点。之后,张某某告知孙某某前往并取走冰毒,孙某某返回家中将冰毒吸食。
经侦查,被告人银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银某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2. 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张某某对被告人银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5. 牡丹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6. 记载案发经过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银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丹丹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银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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