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银某某酒后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小区**号楼**单元**室,用门口放置的儿童车敲砸**室房门。被害人丁某某打开房门后,被告人银某某强行闯入其家中,被害人常某某多次劝说被告人银某某离开其住处,被告人银某某拒不离开,后该小区保安杨某某等二人来到被害人丁某某、常某某的家中,劝说被告人银某某离开。在劝离期间,被告人银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常某某和小区保安杨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银某某赔偿被害人常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破案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秀玲
附:
1.被告人银某某现羁押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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