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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银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7月10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银某某酒后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小区**号楼**单元**室,用门口放置的儿童车敲砸**室房门。被害人丁某某打开房门后,被告人银某某强行闯入其家中,被害人常某某多次劝说被告人银某某离开其住处,被告人银某某拒不离开,后该小区保安杨某某等二人来到被害人丁某某、常某某的家中,劝说被告人银某某离开。在劝离期间,被告人银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常某某和小区保安杨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银某某赔偿被害人常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破案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玲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银某某现羁押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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