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银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29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2020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银某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乡**村被害人刘某甲家,将刘某甲的白色组装电动车及电动车内的90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银某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乡**村被害人吴某甲家,将吴某甲放在卧室桌子抽屉内钱包里的216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银某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乡**村被害人娄某甲家,进到娄某甲家堂屋的卧室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娄某甲发现,被告人银某谎称找人,后离开。
4、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银某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乡**村被害人李某甲家,进到李某甲家东屋里屋内欲实施盗窃时被李某甲发现,被告人银某谎称找人,后离开。
5、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银某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乡**村被害人张某甲家,进入张某甲家堂屋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张某甲发现,被告人银某谎称找人,后离开。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银某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娄某乙、银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银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海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补充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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