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锁彭献,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锁彭献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锁彭献与被害人马某甲签订借款合同,锁彭献使用威房权证草海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威国用(2006)第0000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物,向马某甲借款100万元(实际支付94万元),用于偿还锁彭献之前向他人所借借款。之后锁彭献在偿还马某甲12万元后,未再归还其余款项,后锁彭献不接马某甲电话,并离开常住地。
2018年8月17日,锁彭献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锁彭献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马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锁彭献的供述与辩解;6.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7.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彭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俊轶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锁彭献现羁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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