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7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巷**号。2015年8月13日因赌博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7年4月13日因非法采矿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路**号,住**苑**栋**单元**室。2006年1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4年3月2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此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镇**村**组**号,住址**小区**号楼**室。2014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18年8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街道办事处**组**巷**号。2014年8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2016年4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此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身份证号码34118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锁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5日白天,被害人史某甲到本市洪武花园的金鹰公司找被告人锁某某协商还款,锁某某便安排被告人杜某某跟随、看守史某甲,杜某某又安排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跟随、看守史某甲。从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23日,史某甲白天在金鹰公司内,若外出,许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跟随,晚上杜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将史某甲带至本市七天快捷酒店305房间轮流看守。2013年3月23日晚,因史某甲糖尿病发作,锁某某、杜某某让史某甲离开治病,让其儿子史某乙到金鹰公司代替史某甲。杜某某安排许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跟随、看守史某乙。2013年3月27日11时许,史某乙从公司出来到明旧路路口找其母亲徐某某,吕某某、许某某继续跟随史某乙。杜某某赶到现场,用徐某某电话问史某甲筹款情况,杜某某恼怒将徐某某手机摔坏并朝史某乙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杜某某、许某某离开现场,吕某某继续跟随史某乙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旅馆住宿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史某甲、史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锁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杜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杜某某带领许某某、张某某、吕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时间长达十余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锁某某、杜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杜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如新
检察官助理:许龙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锁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杜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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