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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会娜线K10+50米(会泽县娜姑镇则补村则补小学一路段)时,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抽血检测,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锁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锁某某:1536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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