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7********,回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现住水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锁某某酒后驾驶贵BR****号小型轿车从赫章县往威宁县方向行驶,当日21时55分,该车行驶至S20(毕威高速)69公里(赫章收费站匝道)处时,与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豫L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锁某某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锁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94.1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锁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案,积极赔偿万某某损失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万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牟牟、万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锁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 林玉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锁某某现住水城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0*****577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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